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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十问十答 SPECIAL

引导基金十问十答系列之问题二: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应满足哪些要求?

来源: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应在吉林省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全部资金原则上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原则上合规的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引导基金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托管银行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子基金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吉林省的企业;2.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吉林省的企业;3.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吉林省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吉林省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子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额乘以子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吉林省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子基金对吉林省企业的投资金额。

(六)子基金的投资原侧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额的25%。

(七)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延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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